施工工地臨時水電使用條例(doc 1頁)
施工工地臨時水電使用條例(doc 1頁)內容簡介
施工工地臨時水電使用條例目錄:
第一條 為加強節省工程經費,並依照本規則編列臨時水電預算為目的,訂定本使用規則。
第二條 臨時水電的申請裝置,由工地主任負責,其申請人名義為工地主任。
第三條 每月水電費由工程管理科向市銀交涉辦理代繳手續,事後憑收據衝帳,由工地主任負責先查明其使用度數是否相符,如發現有疑問時由該工地呈報說明使用情形。(工地主任應每月了解水電費的費用,以節省原則控製)。
第四條 臨時水電使用期限展期或廢止的申請,由工地主任負責督促辦理(廢止申請限於正式送水電後五天內辦妥)。附注:工地主任於開工檢討會前將臨時水電預定使用量及配置圖送交設計科參考以便編訂預算。
第五條 臨時水電每月應切實注意繳費通知書是否到達,否則若發生滯納金或因此被停止使用時,其責任由工程管理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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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節省工程經費,並依照本規則編列臨時水電預算為目的,訂定本使用規則。
第二條 臨時水電的申請裝置,由工地主任負責,其申請人名義為工地主任。
第三條 每月水電費由工程管理科向市銀交涉辦理代繳手續,事後憑收據衝帳,由工地主任負責先查明其使用度數是否相符,如發現有疑問時由該工地呈報說明使用情形。(工地主任應每月了解水電費的費用,以節省原則控製)。
第四條 臨時水電使用期限展期或廢止的申請,由工地主任負責督促辦理(廢止申請限於正式送水電後五天內辦妥)。附注:工地主任於開工檢討會前將臨時水電預定使用量及配置圖送交設計科參考以便編訂預算。
第五條 臨時水電每月應切實注意繳費通知書是否到達,否則若發生滯納金或因此被停止使用時,其責任由工程管理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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