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醫療管理辦法(doc 11頁)
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費醫療管理,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費醫療管理製度,根據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和近幾年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新的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費醫療製度是國家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身體健康而實行的一項社會保障製度。國家通過醫療衛生部門向享受人員提供製度規定範圍內的免費醫療預防。
第三條 公費醫療製度的實施應貫徹積極防病,保證基本醫療, 克服浪費的原則,由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發揚救死扶傷的革命人道主義精神,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堅持醫療原則,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收費,保證公費醫療製度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享受公費醫療的個人及其所屬單位, 都有義務遵守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製定的有關規章製度。要切實加強對享受人員的思想教育,糾正和抵製不正之風。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權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範圍
第六條 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
一、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製的工作人員。
凡經費自理或實行差額補助的各級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二、各級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製的工作人員。
凡實行差額預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製的醫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學校的兼職代課教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三、在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屬於國家編製的基層工商、稅務人員。
四、中華全國總工會、各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在編的脫產人員,以及由縣或城區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舉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製的工作人員。
凡工會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兼職代課教員,以及在財務上實行差額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會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五、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經批準因病長期休養的編外人員,長期供養和待分配的超編製人員。
六、受長期撫恤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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