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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試行)(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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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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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doc 9頁)內容簡介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處方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的規範化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依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具、審核、調劑、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第四條

處方藥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師處方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並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第五條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試用期的醫師開具處方,須經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醫師須在注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簽名留樣及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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