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doc 18)
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doc 18)內容簡介
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函 [2002]282號)要求,為切實實施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製度,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各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貼(印)食品市場準入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一、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管理、領導全國實施食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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