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房地產估價鑒定與製度創新(doc 9頁)
論房地產估價鑒定與製度創新(doc 9頁)內容簡介
一、房地產估價司法鑒定的性質
二、房地產估價司法鑒定現實狀況
三、房地產估價司法鑒定製度創新
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01年11月16日、2002年2月22日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以及《關於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司法解釋。國家司法部自2000年以來陸續出台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等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目前已有黑龍江、重慶、吉林、深圳、四川等十幾個省市頒布了地方性的《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上述各個部門和機關分別出台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其目的均是為了規範司法鑒定活動,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規範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活動。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上述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相互之間存在著相當多的矛盾和衝突,將司法鑒定當中的房地產估價與一般的資產評估、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相混淆,並且在涉及司法鑒定中的房地產估價的機構管理、鑒定人的資格以及與現有管理體製的銜接方麵均未有周詳的考慮與製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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