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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管理局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分析(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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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培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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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管理, 管理局, 損害賠償, 糾紛案, 分析
房地產管理局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分析(doc 10頁)內容簡介
房地產管理局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分析內容提要:
原告王勝玲係徐州市原夾河前街12#-1-105室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房屋建築麵積為49.28平方米,使用麵積32平方米,結構為磚木三類型,該房屋出租人係徐州市泉山區房地產管理處。王勝玲與徐州市泉山區房地產管理處於某年11月24日起建立公有住房租賃關係。後經徐州市泉山區房地產管理處同意,王勝玲用該房經營悅來小吃部,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月租金由30元變更為400.10元,王勝玲分別於某年8月17日、某年12月27日取得了衛生許可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該合同經過工商部門及監理機關鑒證審批。租賃期間為某年6月1日至某年5月31日,(注:某年9月12日,徐州市泉山區房地產管理處為王勝玲出具的證明確認,該房屋王勝玲享有永久使用權,租約係每兩年續簽一次。)在王勝玲承租期間,經泉山區房地產管理處同意,王勝玲將其承租房屋轉租給李榮經營,租金為每月1600元。
某年10月12日,徐州房管局(甲方)與開發公司(乙方)就包括王勝玲承租房在內的夾河前街一帶房屋拆遷簽訂《徐州市直管公房拆遷產權退賠協議書》,而未與承租人王勝玲達成協議。某年1月,被告開發公司將王勝玲承租的房屋拆除,被告開發公司按每平方米1100元向被告房管局支付了部分補償款。對承租人王勝玲未進行補償安置。某年10月至某年2月5日期間,原告王勝玲多次就房屋拆遷問題要求徐州市建設局進行行政裁決無果的情況下。於某年3月22日,向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於某年6月18日作出(某)泉行初字第36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徐州市建設局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對王勝玲於某年2月5日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某年7月6日,徐州市建設局以申請裁決前該房屋已滅失,裁決失去依據,且申請裁決時已經超過了規定的申請期限為由,作出行政裁決不予受理通知書。某年8月6日,原告王勝玲以開發公司為被告,向徐州市泉山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開發公司對被拆除房屋進行安置。本院以拆遷時雙方未達成拆遷安置協議,原告主張安置補償的權利應當申請行政仲裁為由,裁定駁回王勝玲的起訴。某年初,王勝玲就(某)泉行初字第364號行政判決書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複查於某年4月18日作出(某)徐行審監字第3號通知書,該通知書認為,“王勝玲合法承租的本市夾河前街12號-1-105室房屋,與拆遷單位未能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達成一致意見時,拆遷單位即強行對房屋進行拆除,侵犯王勝玲合法的民事權益,王勝玲可以依法就該強行拆遷行為向管轄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某年8月29日,王勝玲向泉山區法院提起本次訴訟,請求判令上述兩被告簽訂的《拆遷產權退賠協議書》中涉及原告房產的貨幣安置的部分無效,由原告對夾河前街12-1-105室進行產權買斷;被告開發公司就地或易地賠償原告與夾河前街12-1-105室營業房同地段、同麵積營業房一處或賠償原告500000元;被告開發公司賠償原告經營損失8640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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