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中安全監理解析(doc 9頁)
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中安全監理解析(doc 9頁)內容簡介
一、工程監理的認識
二、安全監理工作的現狀
三、安全監理的任務
四、安全監理的程序
五、安全、質量、綜合監理的探討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自推行工程建設監理製度以來,改變了過去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建設單位傳統的自籌、自建、自管的封閉式的小生產管理方式的狀態,向開放型、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的管理模式轉變,從行政命令指揮的方式負責項目建設向科學的項目監督管理製度轉化。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第14條明文規定了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監理規範》第3.2.1第6款規定: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包括安全措施)、技術方案、進度計劃。”第6.2.1第3款規定:“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時,可簽發停工令。既然監理企業或總監工作範圍已經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發生因行為失當而產生的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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