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檢驗規程詳述(doc 7頁)
起重機械檢驗規程詳述(doc 7頁)內容簡介
起重機械檢驗規程詳述內容提要:
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並按授權項目範圍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起重機械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如采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本規程適用於橋架型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以下統稱起重機)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一)被檢設備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相關標準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二)檢驗現場應整潔,不應有影響起重機檢驗的物品、設施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並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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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報告》隻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複檢合格”、“複檢不合格”4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
(一)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合格”;
(二)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
(三)複檢後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複檢合格”;
(四)複檢後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複檢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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