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及複查管理細則(doc 7頁)
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及複查管理細則(doc 7頁)內容簡介
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及複查管理細則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規定中“主體結構實體檢驗”,指的是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實施的或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所做的結構實體檢驗。“複查”指的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主體結構分部驗收前實施的結構實體核準性抽查與隨機檢查及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所做的監督檢測。
第二條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完工後,分部工程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及相關人員按有關規範、標準進行結構實體檢驗,檢驗的方法和數量應符合規範標準及本站有關要求(詳見附表A)。
第三條 在結構實體檢驗時,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對檢驗結果負責,並簽名確認。
第四條 在結構實體檢驗時,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應詳細記錄所測實體的部位、軸線、編號及檢驗數據,並且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檢查部位的軸線位置應一致,以便複查。
第五條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複查的項目及數量控製詳見附表A及本規定第六條,複查的部位、層數隨機確定。抽查數量:六層及以下建築抽一層,六層以上建築每十層增抽一層,不足十層的也增抽一層。
第六條 砌體、混凝土結構工程複查規定
1、砌築砂漿強度複查一般采用貫入法檢測,特殊情況采用其他方法檢測。抽查數量:被抽層牆一般不少於6個構件。
2、磚砌體砂漿飽滿度采用百格網檢查。抽查數量:被抽層不少於5處,每處檢測3塊磚,取其平均值。磚砌體水平灰縫的砂漿飽滿度不得小於80%。
3、結構混凝土強度複查一般采用回彈法,特殊情況采用鑽芯法。對於采用回彈法檢測結果有懷疑時則采用鑽芯法進行修正。抽查數量:被抽層梁、柱、牆等各不少於3個構件。當混凝土強度推定值未達設計要求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相應批次的混凝土構件強度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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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定中“主體結構實體檢驗”,指的是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實施的或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所做的結構實體檢驗。“複查”指的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主體結構分部驗收前實施的結構實體核準性抽查與隨機檢查及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所做的監督檢測。
第二條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完工後,分部工程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及相關人員按有關規範、標準進行結構實體檢驗,檢驗的方法和數量應符合規範標準及本站有關要求(詳見附表A)。
第三條 在結構實體檢驗時,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對檢驗結果負責,並簽名確認。
第四條 在結構實體檢驗時,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應詳細記錄所測實體的部位、軸線、編號及檢驗數據,並且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檢查部位的軸線位置應一致,以便複查。
第五條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複查的項目及數量控製詳見附表A及本規定第六條,複查的部位、層數隨機確定。抽查數量:六層及以下建築抽一層,六層以上建築每十層增抽一層,不足十層的也增抽一層。
第六條 砌體、混凝土結構工程複查規定
1、砌築砂漿強度複查一般采用貫入法檢測,特殊情況采用其他方法檢測。抽查數量:被抽層牆一般不少於6個構件。
2、磚砌體砂漿飽滿度采用百格網檢查。抽查數量:被抽層不少於5處,每處檢測3塊磚,取其平均值。磚砌體水平灰縫的砂漿飽滿度不得小於80%。
3、結構混凝土強度複查一般采用回彈法,特殊情況采用鑽芯法。對於采用回彈法檢測結果有懷疑時則采用鑽芯法進行修正。抽查數量:被抽層梁、柱、牆等各不少於3個構件。當混凝土強度推定值未達設計要求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相應批次的混凝土構件強度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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