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辦理程序規範條例(doc 8)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辦理程序規範條例(doc 8)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警務公開與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受理
第三章 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第四章 建築工程消防驗收
第五章 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辦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指《消防法》第十條規定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建築工程竣工消防驗收。
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後,方能組織施工;經消防設計審核許可的建築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消防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實施消防設計審核的建築工程的範圍和分級審核的權限,由市消防支隊規定並報總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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