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可航水道製度的國際公約與規約(doc 9頁)
國際可航水道製度的國際公約與規約內容提要:
分隔或流經不同國家的天然通海可航水道中各個天然通海可航部分,以及與分隔或流經不同國家的天然可航水道相連的其他天然通海可航水道的任何部分。
茲認為:
(a)“通海可航”一詞不排除從一船到另一船的轉運;
(b)任何天然水道或其中一部分,如現用於普通商業性航行,或根據其自然條件而可作此用,則稱為“天然可航”;“普通商業性航行”則指考慮到沿岸國的經濟條件,商業性的並正常可行的航行;
(c)支流應被認為是單獨的水道;
(d)為了補救包括在上述定義中的水道的缺陷而開鑿的分支運河附屬於該水道;
(e)國際性可航水道,包括國際性可航水道支流所分隔或流經的不同國家,被稱為“沿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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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岸國有權保留其本國船舶在處於其主權或權力之下的港口登船或裝船,並在處於其主權或權力之下的另一港口離船或卸船的旅客或貨物運輸。未保留上述本國船舶運輸權利的國家,可以拒絕就此種運輸給予保留該權利的同一水道的其他沿岸國以平等待遇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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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國際性可航水道的港口設施,以及這些港口的助航設施,在合理和與航行自由充分相適應的範圍內,不得拒絕公眾使用。
在對通過上述港口的進出口貨物征收海關或其他類似關稅、地方稅或消費稅、或雜費時,不得因已完成運輸或將完成運輸的船舶的掛旗不同區別對待,不論船舶所掛的是本國旗,還是任何其他締約國的旗幟。
如經證明,某一船舶的所有人故意歧視處於主權或權力之下的港口所屬國的國民,包括其控製的公司,則該國可取消該船舶享受前款規定的利益。
如果沒有特殊發問證明在經濟上有必要作出例外,則國家對港口貨物所征關稅的稅率不得高於邊境其他關卡對相同種類、來源和目的地的貨物所征的關稅。締約國提供給通過其他陸地或水路,或者在其他港口的貨物進出口的便利條件,應同樣提供給在相同條件下通過上述可航水域或港口的貨物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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