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範本(doc 47頁)
湖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範本(doc 47頁)內容簡介
湖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範本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區劃分類和適建範圍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製指標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五章、建築物退讓
第六章、建築物的高度和景觀控製
第七章、建築基地的綠地和停車
第八章、市政公用設施
第九章、附則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湖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範本內容提要:
建築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麵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準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設施等所劃分,確實無法調整、合並的;
(二)社區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轉、變配電房、泵房、公廁等涉及社會公益性的建設項目;
(三)農村地區的村鎮建設,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達到前款規定麵積的。
第十三條 公共建築在滿足規劃、消防、衛生、交通等規範要求的前提下為社會公眾額外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可按下表的規定增加建築麵積。但增加的建築麵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麵積(建築基地麵積乘以核定建築容積率)的百分之五。
公共建築基地為社會公眾額外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 件:
1、公共開放空間位於建築基地內,後退紅線部分不作公共開放空間;
2、沿城市道路、廣場、小區道路留設,且任一方向的淨寬度在5米以上,實際使用麵積不小於200平方米;
3、竣工後應設置相應標誌,並交有關部門管理;
4、開放空間不得封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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