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文本(doc 31頁)
柳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文本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築容量控製
第三章、建築間距
第四章、建築退讓
第五章、建築高度
第六章、市政設施建設技術要求
第七章、居住區設計技術要求
第八章、綠化指標
第九章、附則
柳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文本內容提要:
原有建築基地的建築容量控製指標已超過本規定控製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築基地範圍內進行擴建、加層。
多層及高層建設項目建築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用地麵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一)多層居住建築、多層公共建築為1000平方米。
(二)高層建築為2000平方米。
(三)建築基地未達到上述規定的最小用地麵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實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予核準建設:
1、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並的。
2、因城鄉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共設施等限製,確實無法調整、合並的。
建築用地麵積小於等於500平方米的低層建築項目,其建築容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劃定的舊城保護區內(5.5平方公裏,見附錄),建設用地小於或等於500平方米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對房屋進行新建、擴建和改建活動。但對經市房屋安全部門鑒定為危房的房屋,按原房屋產權麵積核批重建(社會公益性設施項目除外)。
(二)在劃定的規劃嚴格控製區內(33.5平方公裏,見附錄),建設用地小於或等於500平方米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新建、擴建和改建房屋時,建築總層數不得超過二層,總高度小於6.6米(指簷口以下高度)。
(三)在舊城保護區和規劃嚴格控製區以外的區域,建築總層數不得超過三層,總高度小於9.6米(指簷口以下高度)。但在道路寬度40米上(含40米)的規劃道路兩側紅線以外各50米範圍內,建築總層數不得超過二層,總高度小於7米(指簷口以下高度)。
(四)原有建築基地麵積小於500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按不大於原建築基底麵積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原有建築基底麵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綠地和公共通道;處理好供水、供氣、通訊、采光等方麵的相鄰關係;原則上按原建築基底麵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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