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裝、容器與工具等製品生產許可通則(doc 50頁)
食品用包裝、容器與工具等製品生產許可通則目錄:
1、總則……1
2、工作機構………………………………………1
3、生產許可程序…………………………………1
4、《生產許可證書》………………………………4
5、標誌和編號……………………………………6
6、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6
7、監督檢查………………………………………7
8、違法處理………………………………………8
9、收費.……8
10、工作人員守則…………………………………8
11、對許可工作的監督……………………………9
12、附則………………………………………9
附件1、《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生產許可申請書》………10
附件2、《企業自我聲明》…………19
附件3、《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20
附件4、《企業實地核查記錄》…………………21
附件5、《企業實地核查報告》…………………23
附件6、《企業實地核查結果通知書》…………25
附件7、《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抽樣單》……………………26
附件8、《檢驗報告》……………………………27
附件9、《審查意見書》…………………………31
附件10、《審查報告書》……………………………32
附件11、《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變更生產許可證申請書》…………………………38
附件12、《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書》…………………………41
附件13、《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44
附件14、《不予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通知書》45
附件15、《檢驗比對報告》………………………46、
食品用包裝、容器與工具等製品生產許可通則內容提要: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過補正達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並於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未告知企業的,視為受理申請。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並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審查機構將同批企業材料彙總複核的結果填寫《審查報告書》(附件10)。審查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審查報告書》、《審查意見書》、《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生產許可申請書》、《企業實地核查報告》、《檢驗報告》各一份報送審查中心;
審查機構應當將企業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企業實地核查記錄》、《企業實地核查報告》和《檢驗報告》等原始材料存檔備查,保存期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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