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執法監督管理辦法(doc 14頁)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執法監督管理辦法(doc 14頁)內容簡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執法監督管理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全麵貫徹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質量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全師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的監督行為管理,加大質量監督執法力度,提高質量監管效能和行政執行力度,結合五師實際,製定《農五師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執法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師建設局負責五師行政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五師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師建設局委托五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師建設局委托監督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抽測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質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情況;
(六)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七)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利用動態係統數據或其它方式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九)依法提出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的具體意見和建議並上報師建設局。
第五條 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確定質量監督組人員組成;
(三)根據工程特點、施工企業特點,製定具體的監督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巡查、抽查、抽測;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情況;
(六)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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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全麵貫徹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質量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全師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的監督行為管理,加大質量監督執法力度,提高質量監管效能和行政執行力度,結合五師實際,製定《農五師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執法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師建設局負責五師行政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五師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師建設局委托五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師建設局委托監督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抽測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質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情況;
(六)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七)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利用動態係統數據或其它方式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九)依法提出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的具體意見和建議並上報師建設局。
第五條 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確定質量監督組人員組成;
(三)根據工程特點、施工企業特點,製定具體的監督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巡查、抽查、抽測;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情況;
(六)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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