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doc 4頁)
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doc 4頁)內容簡介
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能源利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能源(以下稱節能)應當堅持節能與發展相互促進、堅持開發與節能並舉、堅持源頭控製與存量挖潛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稱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製全市節能規劃和節能計劃,節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縣(自治縣)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全市節能規劃和節能計劃,編製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規劃和節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鼓勵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發展耗能低、汙染少的產業,限製發展高耗能、高汙染行業,大力發展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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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能源利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能源(以下稱節能)應當堅持節能與發展相互促進、堅持開發與節能並舉、堅持源頭控製與存量挖潛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稱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節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製全市節能規劃和節能計劃,節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縣(自治縣)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全市節能規劃和節能計劃,編製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規劃和節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鼓勵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發展耗能低、汙染少的產業,限製發展高耗能、高汙染行業,大力發展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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