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係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覽(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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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係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覽(doc 9頁)內容簡介
三鹿奶粉事件係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覽內容提要:
2008年最後一天,三鹿集團及其原董事長田文華等被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曆時十四小時宣告結束。三鹿事件係列刑案2008年12月26日陸續開庭審理,目前已有21人“過堂”。據了解,田文華案係該事件最後一案。至此,曾經引發中國乳業“地震”的三鹿事件係列刑案庭審收尾,係列案件均將擇日審判。以下是此係列案被告及檢方指控罪名一覽:
2008年12月31日
被告人: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原副總經理王玉良、原副總經理杭誌奇、原集團奶源事業部經理吳聚生
檢方指控:被告單位三鹿集團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製品,被告人分別對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配方奶粉、液態奶製品負有直接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8年12月30日
被告人:耿金平、耿金珠
檢方指控,被告將含有該混合物的原牛奶銷售到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後,被用於生產嬰幼兒奶粉等奶製品。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奶粉流入全國市場後,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2008年12月29日
被告人:高俊傑、薛建忠、張彥軍、肖玉
檢方指控:被告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對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對、趙勝茂、卞更順
檢方指控:被告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為非食品添加劑、人不能食用的情況下,購買、添加到原奶中銷售給三鹿集團被用於生產嬰幼兒奶粉,這些奶粉流入全國市場後,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公訴機關對五位嫌疑人提出了以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的指控。
2008年12月26日
被告人:張玉軍、張彥章
檢方指控:被告人張玉軍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被告人張彥章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合社、張太珍,楊京敏、穀國平
檢方指控: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三鹿奶粉事件
案情簡介
2008年3月,南京兒童醫院把10例嬰幼兒泌尿結石樣本送至該市鼓樓醫院泌尿外科進行檢驗,三鹿問題奶粉事件浮出水麵。2008年7月16日,甘肅省衛生廳接到甘肅蘭州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的電話報告,稱該院收治的嬰兒患腎結石病例明顯增多,經了解均曾食用三鹿牌配方奶粉。2008年7月24日,河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對三鹿集團所產的16批次嬰幼兒係列奶粉進行檢測,結果有15個批次檢出三聚氰胺。2008年9月12日,聯合調查組確認“受三聚氰胺汙染的嬰幼兒配方奶粉能夠導致嬰幼兒泌尿係統結石”。同日,石家莊市政府宣布,三鹿集團生產的嬰幼兒“問題奶粉”,是由於在原奶收購過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
2008年9月17日,石家莊市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田文華刑事拘留,值得關注的是,到了起訴階段,田涉嫌的罪名變成了“涉嫌生產偽劣產品罪”。
2008年的12月31日,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係列刑事案件中最受關注的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田文華等4名高管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曆時10多個小時,到31日晚上10時10分方結束。控方在庭上指出,田文華等4名被告在確認產品含有三聚氰胺的情況下,仍然決定讓問題產品上市銷售。麵對指控,田文華在法庭上承認屬實。撲朔迷離的三鹿事件終於水落石出!!
一、三鹿事件涉及何罪?
三鹿事件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嗎?抑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
相關法條鏈接: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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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後一天,三鹿集團及其原董事長田文華等被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曆時十四小時宣告結束。三鹿事件係列刑案2008年12月26日陸續開庭審理,目前已有21人“過堂”。據了解,田文華案係該事件最後一案。至此,曾經引發中國乳業“地震”的三鹿事件係列刑案庭審收尾,係列案件均將擇日審判。以下是此係列案被告及檢方指控罪名一覽:
2008年12月31日
被告人: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原副總經理王玉良、原副總經理杭誌奇、原集團奶源事業部經理吳聚生
檢方指控:被告單位三鹿集團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製品,被告人分別對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配方奶粉、液態奶製品負有直接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8年12月30日
被告人:耿金平、耿金珠
檢方指控,被告將含有該混合物的原牛奶銷售到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後,被用於生產嬰幼兒奶粉等奶製品。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奶粉流入全國市場後,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2008年12月29日
被告人:高俊傑、薛建忠、張彥軍、肖玉
檢方指控:被告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對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對、趙勝茂、卞更順
檢方指控:被告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為非食品添加劑、人不能食用的情況下,購買、添加到原奶中銷售給三鹿集團被用於生產嬰幼兒奶粉,這些奶粉流入全國市場後,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公訴機關對五位嫌疑人提出了以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的指控。
2008年12月26日
被告人:張玉軍、張彥章
檢方指控:被告人張玉軍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被告人張彥章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對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嬰幼兒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合社、張太珍,楊京敏、穀國平
檢方指控: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三鹿奶粉事件
案情簡介
2008年3月,南京兒童醫院把10例嬰幼兒泌尿結石樣本送至該市鼓樓醫院泌尿外科進行檢驗,三鹿問題奶粉事件浮出水麵。2008年7月16日,甘肅省衛生廳接到甘肅蘭州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的電話報告,稱該院收治的嬰兒患腎結石病例明顯增多,經了解均曾食用三鹿牌配方奶粉。2008年7月24日,河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對三鹿集團所產的16批次嬰幼兒係列奶粉進行檢測,結果有15個批次檢出三聚氰胺。2008年9月12日,聯合調查組確認“受三聚氰胺汙染的嬰幼兒配方奶粉能夠導致嬰幼兒泌尿係統結石”。同日,石家莊市政府宣布,三鹿集團生產的嬰幼兒“問題奶粉”,是由於在原奶收購過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
2008年9月17日,石家莊市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田文華刑事拘留,值得關注的是,到了起訴階段,田涉嫌的罪名變成了“涉嫌生產偽劣產品罪”。
2008年的12月31日,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係列刑事案件中最受關注的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田文華等4名高管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曆時10多個小時,到31日晚上10時10分方結束。控方在庭上指出,田文華等4名被告在確認產品含有三聚氰胺的情況下,仍然決定讓問題產品上市銷售。麵對指控,田文華在法庭上承認屬實。撲朔迷離的三鹿事件終於水落石出!!
一、三鹿事件涉及何罪?
三鹿事件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嗎?抑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
相關法條鏈接: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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