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責令整改管理製度(doc 15頁)
非法采礦責令整改管理製度(doc 15頁)內容簡介
非法采礦責令整改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監督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礦產資源,不得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
第四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國家和本省統一規劃,做到合理布局,綜合勘查,科學開采,綜合利用。
第五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管理,依法維護礦業秩序,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七條
勘查礦產資源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製度。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負責本省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工作。
第八條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範圍圖;
(二)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
(五)該項勘查項目資金來源的證明;
(六)國家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探礦權申請之日起四十日內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書麵決定,並通過申請人。
準予登記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探礦權在勘查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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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監督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礦產資源,不得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
第四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國家和本省統一規劃,做到合理布局,綜合勘查,科學開采,綜合利用。
第五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管理,依法維護礦業秩序,保護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七條
勘查礦產資源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製度。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負責本省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工作。
第八條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範圍圖;
(二)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
(五)該項勘查項目資金來源的證明;
(六)國家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探礦權申請之日起四十日內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書麵決定,並通過申請人。
準予登記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探礦權在勘查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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