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核發審批操作規範(doc 8頁)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核發審批操作規範(doc 8頁)內容簡介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核發審批操作規範目錄: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二、設定依據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四、行政審批條件
五、實施對象和範圍
六、申請材料
七、辦結時限
八、行政審批數量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十、谘詢、投訴電話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核發審批操作規範內容提要:
設定依據:
1989年1月13日國務院令第25號公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的《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的有關規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單位核醫療技術人員的水平、設備條件,核發相應等級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無許可證的醫療單位不得臨床使用放射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6個月,醫療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換發新證。”
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內容同上),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核發進行審批。
..............................
用戶登陸
醫療藥品管理熱門資料
醫療藥品管理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