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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業管理承接驗收指導意見(doc 8頁)

所屬分類:
地產市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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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成都市, 物業管理, 驗收, 指導意見
成都市物業管理承接驗收指導意見(doc 8頁)內容簡介
成都市物業管理承接驗收指導意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承接驗收活動,維護物業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承接驗收工作。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物業管理承接驗收(以下統稱承接驗收),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以保證物業管理服務正常實施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為目的的檢查驗收。
第四條 承接驗收的條件
(一)建設工程全部施工完畢,並竣工驗收合格;
(二)供水、供電、供氣及信息傳播入戶,道路、綠化和衛生等設施設備建設完畢,均能夠正常使用;
(三)電梯取得準用證、二次供水和消防設施取得合格證書;
(四)房屋幢、戶編號經有關部門確認;
(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承接驗收的時限
(一)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竣工交付前30日內,與受聘物業管理企業完成承接驗收手續。
(二)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後30日內,會同業主大會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與原物業管理企業完成承接驗收手續(另有約定時限的除外)。
第六條 承接驗收的主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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