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介紹(doc 7頁)
廣東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介紹(doc 7頁)內容簡介
廣東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介紹內容提要:
1、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2、企業的質量負責人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或駐店藥師(含)以上執業資格。
3、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
4、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駐店藥師(含)以上執業資格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指醫學、生物、化學等專業)的學曆,並有一年(含)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營業場所麵積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
5、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具體負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工作,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具有裁決權。
6、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質量管理人員負責藥品驗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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