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蛋白同化製劑與肽類激素生產經營公告(doc 8頁)
關於蛋白同化製劑與肽類激素生產經營公告(doc 8頁)內容簡介
關於蛋白同化製劑與肽類激素生產經營公告內容提要:
根據《反興奮劑條例》有關規定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關於開展興奮劑生產經營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字[2008]52號)要求,為加強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管理,保護合法生產經營行為,預防非法生產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生產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品種見附件),按照規定必須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批準文號。
二、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
三、除胰島素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蛋白同化製劑和其他肽類激素。
四、進、出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必須取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進口準許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出口準許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未取得《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而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手續的,海關一律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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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興奮劑條例》有關規定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關於開展興奮劑生產經營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字[2008]52號)要求,為加強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管理,保護合法生產經營行為,預防非法生產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生產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品種見附件),按照規定必須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批準文號。
二、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
三、除胰島素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蛋白同化製劑和其他肽類激素。
四、進、出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必須取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進口準許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出口準許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未取得《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而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手續的,海關一律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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