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doc 7頁)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doc 7頁)內容簡介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加強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抗震設防區內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
本規定所指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是指超出現行有關技術標準所規定的適用高度、高寬比限值或體型規則性要求的高層建築工程(以下簡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綜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在抗震設防區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建設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含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等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審。
第五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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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抗震設防區內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
本規定所指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是指超出現行有關技術標準所規定的適用高度、高寬比限值或體型規則性要求的高層建築工程(以下簡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綜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在抗震設防區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建設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含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等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項報審。
第五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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