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強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若幹規定(doc 10頁)
有關加強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若幹規定(doc 10頁)內容簡介
有關加強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若幹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依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製性標準,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結構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幕牆等涉及結構安全的部分。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結構工程施工及質量管理除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外,應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南京市建築工程局負責本市建築結構工程的施工質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築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各郊區、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所監督範圍內的建築結構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配備專業配套的項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項目管理公司),項目負責人應經法人任命,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六條、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項目部主要質量管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是本單位職工(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資關係,除退休人員外還應有社會保險關係),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應經法人任命。
第七條、一個項目經理在同一時間段內隻能承擔一個項目的建築結構工程施工。每一個工程項目配備至少一名專職質量檢查員,30層以上(含30層)或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大型公共建築等應配備設備安裝的專職質量檢查員。
一個總監理工程師在同一時間段內隻能承擔一個項目的建築結構工程監理工作。特殊情況確需同時承擔2個項目且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應設立總監代表,總監代表應與總監的資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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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依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製性標準,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結構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幕牆等涉及結構安全的部分。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結構工程施工及質量管理除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外,應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南京市建築工程局負責本市建築結構工程的施工質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築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各郊區、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所監督範圍內的建築結構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配備專業配套的項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項目管理公司),項目負責人應經法人任命,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六條、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項目部主要質量管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是本單位職工(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資關係,除退休人員外還應有社會保險關係),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應經法人任命。
第七條、一個項目經理在同一時間段內隻能承擔一個項目的建築結構工程施工。每一個工程項目配備至少一名專職質量檢查員,30層以上(含30層)或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大型公共建築等應配備設備安裝的專職質量檢查員。
一個總監理工程師在同一時間段內隻能承擔一個項目的建築結構工程監理工作。特殊情況確需同時承擔2個項目且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應設立總監代表,總監代表應與總監的資格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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