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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暫行辦法(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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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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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醫療保險, 暫行辦法
某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暫行辦法(doc 11頁)內容簡介
某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暫行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完善本區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製度,提高職工醫保待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09〕7號)、《市政府關於頒發〈常州市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常政規〔201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以下簡稱“普通門診統籌”),是指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的達到一定起付標準、符合規定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含院前急救醫療費用,下同),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給予補貼的製度。
第三條 普通門診統籌遵循以下原則:
(一)低水平起步,逐步減輕參保人員門診醫療費用負擔;
(二)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醫療機構等基層醫療機構為普通門診統籌服務主體,積極引導參保人員就近就醫,促進醫療資源進一步合理配置
(三)統籌解決各類門診項目,妥善處理好普通門診、門診大病、門診慢性病種、門診特定病種、門診特定診療項目等各項門診待遇的關係;
(四)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基金調劑使用範圍,逐步提高門診統籌補償標準,提高醫保基金保障能力。
第四條 納入普通門診統籌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和診療服務項目範圍,不包括參保人員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
(一)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外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費用;
(二)使用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應當由個人按比例先行負擔的費用;
(三)已經享受門診大病、門診慢性病種、門診特定病種、門診特定診療項目統籌待遇的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其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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