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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超市要求存包是否侵害顧客人格尊嚴權(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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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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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 顧客, 人格尊嚴
試議超市要求存包是否侵害顧客人格尊嚴權(doc 11頁)內容簡介
試議超市要求存包是否侵害顧客人格尊嚴權內容提要:
被告徐州市新佳商業有限公司
某年3月6日,原告陳燃攜帶一背包、兩個方便袋到被告徐州市新佳商業有限公司購物,行至一樓電梯處,被被告店員伸手攔住,限製原告進入購物區域。雖然原告向該店員解釋為趕火車,購物後就走,但該店員向原告言明必須存包方可進入購物。原告在存包處存包後,才入超市購物。此後,原告於某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原告陳燃訴稱:由於被告強製原告存包,導致原告精神不振、失眠、精神受到損害。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權。因此,要求被告在徐州範圍內通過媒體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10元。
被告徐州市新佳商業有限公司對原告陳燃於某年3月6日在其超市存包購物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被告有關存包購物的規定非強製性,被告店員隻是建議或要求原告存包,並未強製其存包。原告因在被告成功店購物而精神不振、失眠,是原告自尊心太強、過於敏感導致的。被告員工建議其存包的行為未侵犯原告的人格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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