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doc 30頁)
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內容提要: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解讀】本條係關於《社會保險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製度。社會保障體係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救助等。而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社會保障體係中居於核心地位。本法對於規範社會保險關係,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製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解讀】本條係關於國家建立社會保險製度的規定。
1、社會保險的特點
(1)社會共濟。社會保險在全社會範圍內統一籌集資金,建立保險基金,實行互助共濟,集合多數人的力量來均衡分擔少數人遭遇的社會風險。
(2)責任分擔。社會風險應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承擔,個人、用人單位、國家都應承擔社會保險責任。
(3)國家幹預和主導。社會保險具有強製性,通過立法強製單位和個人參加,政府參與組織社會保險的組織和運作。
2、社會保險的功能
(1)防範風險,包括人身風險與工作風險。人身風險又包括年老、疾病、工傷、生育風險,工作風險包括失業風險。社會保險將個人風險轉化為社會風險,讓社會為個人風險買單,避免個人遭遇風險時因獨木難支而陷於困境甚至絕境,保障其生存尊嚴。
(2)維穩功能。社會保險是社會穩定的“調節器”,不僅可以使社會成員產生安全感,還能緩解社會矛盾。
(3)利於實現社會公平。社會保險可以通過強製征收保險費,設立保險基金,對收入較低或失去收入來源的社會成員給予物質幫助,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社會的公平分配。
(4)利於勞動力的再生產。對於那些暫時退出勞動崗位的社會成員,社會保險可以確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勞動力的供給和再生產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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