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追償案例解析(doc 9頁)
保險公司追償案例解析(doc 9頁)內容簡介
保險公司追償案例解析內容提要: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向福建紫金銅業有限公司簽發保險單,承保紫金銅業公司進口的連續帶材退火線等物品的運輸。
兩天後,紫金銅業公司委托星聯通運公司用集裝箱拖車把上述貨物中的冷卻爐運往福建上杭縣。貨運公司看冷卻爐超高,就安排吉順通公司用集裝箱拖車將冷卻爐從廈門海滄碼頭運往裕雄堆場,換裝低底盤車輛。
但是,這兩家貨運公司雖明知貨物超高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超限申請手續,但他們都沒向公安機關辦理相關的超限申請。於是,拖車從碼頭出發,沒有報批超高也沒有懸掛超高警示標誌,集裝箱拖車碰到貨物上方的電線,拉倒電纜線杆。
交警廈門海滄大隊作出了扣車決定,同時指派榮陽物流公司將扣留的拖車轉移到指定的停車場。但是,物流公司的駕駛員同樣沒有報批超高也沒有懸掛警示標誌,在轉移車輛過程途經海滄區馬青路石塘引橋時,因對貨物高度估計不足,不當駕駛,撞上海滄大橋引橋,造成冷卻爐嚴重損壞,導致貨物損壞。
事故發生後,廈門平保進行查勘並委托廣州市普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貨物進行公估,由此支付公估費用計9萬餘元,公估結果確認該次事故定損金額為168萬元。在事故損失確定後,廈門平保分別於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10月11日向紫金銅業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計168萬元。紫金銅業公司在收到上述保險金後,分別於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9月20日出具兩份《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廈門平保由此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因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廈門平保遂將三家運輸公司告上海滄區法院,要求連帶賠償168萬元保險金及9萬餘元公估費。
一審法院判令三家運輸公司共同承擔廈門平保理賠給貨主的168萬元保險費,其中星聯通運公司、吉順通公司各承擔10%的責任,榮陽物流公司承擔80%的責任。至於9萬餘元的公估費,一審法院認為這筆錢是廈門平保履行保險合同和自身正常業務所支出的費用,不屬於貨主的損失,因此三家運輸公司無需賠償公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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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向福建紫金銅業有限公司簽發保險單,承保紫金銅業公司進口的連續帶材退火線等物品的運輸。
兩天後,紫金銅業公司委托星聯通運公司用集裝箱拖車把上述貨物中的冷卻爐運往福建上杭縣。貨運公司看冷卻爐超高,就安排吉順通公司用集裝箱拖車將冷卻爐從廈門海滄碼頭運往裕雄堆場,換裝低底盤車輛。
但是,這兩家貨運公司雖明知貨物超高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超限申請手續,但他們都沒向公安機關辦理相關的超限申請。於是,拖車從碼頭出發,沒有報批超高也沒有懸掛超高警示標誌,集裝箱拖車碰到貨物上方的電線,拉倒電纜線杆。
交警廈門海滄大隊作出了扣車決定,同時指派榮陽物流公司將扣留的拖車轉移到指定的停車場。但是,物流公司的駕駛員同樣沒有報批超高也沒有懸掛警示標誌,在轉移車輛過程途經海滄區馬青路石塘引橋時,因對貨物高度估計不足,不當駕駛,撞上海滄大橋引橋,造成冷卻爐嚴重損壞,導致貨物損壞。
事故發生後,廈門平保進行查勘並委托廣州市普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貨物進行公估,由此支付公估費用計9萬餘元,公估結果確認該次事故定損金額為168萬元。在事故損失確定後,廈門平保分別於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10月11日向紫金銅業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計168萬元。紫金銅業公司在收到上述保險金後,分別於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9月20日出具兩份《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廈門平保由此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因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廈門平保遂將三家運輸公司告上海滄區法院,要求連帶賠償168萬元保險金及9萬餘元公估費。
一審法院判令三家運輸公司共同承擔廈門平保理賠給貨主的168萬元保險費,其中星聯通運公司、吉順通公司各承擔10%的責任,榮陽物流公司承擔80%的責任。至於9萬餘元的公估費,一審法院認為這筆錢是廈門平保履行保險合同和自身正常業務所支出的費用,不屬於貨主的損失,因此三家運輸公司無需賠償公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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