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製度(doc 10頁)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製度(doc 10頁)內容簡介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某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以下簡稱原征地農轉非人員),適用本辦法。
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現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員、安置就業的單位破產解體並進行了政策性安置補償的人員、戶籍關係已遷出市外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員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某年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後,從某年1月起,按我市現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餘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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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某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以下簡稱原征地農轉非人員),適用本辦法。
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現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員、安置就業的單位破產解體並進行了政策性安置補償的人員、戶籍關係已遷出市外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員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某年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後,從某年1月起,按我市現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餘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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