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解讀(doc 14頁)
有關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解讀(doc 14頁)內容簡介
有關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解讀目錄:
一、立法宗旨(第一條)
二、調整範圍及效力(第二條)
三、生產經營者對產品安全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第三條第一至四款、第四條)
四、行業協會對產品安全的職責(第三條第五款)
五、銷售者對產品安全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第五條)
六、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產品經營櫃台出租企業、產品展銷會的舉辦企業對產品安全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第六條)
七、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檢驗人員,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對產品安全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第七條)
八、關於保障進口產品安全的規定,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進口產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進口產品相關人對產品安全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第八條)
九、生產企業與銷售者發現其生產與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時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第九條)
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義務與法律責任,以及對質檢、工商和藥品等(實行垂直管理的)監督管理部門的相應要求(第十條)
十一、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產品標準體係的職責(第十一條)
十二、關於監督管理的原則要求、一事不再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重申,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義務以及監督檢查記錄的使用(第十二條)
十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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