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論述(doc 61頁)
化妝品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論述(doc 61頁)內容簡介
化妝品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論述目錄:
1、總則……2
2、管理機構和檢驗單位……5
3、企業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8
4、申請的受理……9
5、工廠生產條件審查……10
6、產品檢驗……11
7、審定與發證……12
8、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13
9、申訴……15
10、許可證換(發)證收費辦法15
11、附則……16
化妝品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論述內容提要:
總則:
1.1 為了加強化妝品的質量管理,做好化妝品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工作,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職能和國務院國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原國家經委經質[1984]526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1.2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產品生產的所有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係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和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化妝品。
1.3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化妝品產品:適用於GB 5296.3-1995《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中對“化妝品”術語定義的產品。即:化妝品是以塗抹、噴灑或其他類似方法,施於人體表麵(如表皮、毛發、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潔、保養、美化或消除不良氣味作用的產品,該產品對使用部位可以有緩和作用。
1.4化妝品換(發)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共分為一般液態類、膏霜乳液類、粉類、氣霧劑及有機溶劑類、蠟基類和其它類,這6個申證單元,其作用僅限於換(發)生產許可證。根據產品特性,將前四個申證單元,分為若幹申證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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