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四(doc 7頁)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四(doc 7頁)內容簡介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四內容提要: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第448A章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的主要內容。
第448A章 第31條就違反本規例的罪行提起的法律程序
(1)除非得到律政司司長的同意,否則不得就本規例所訂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2)如任何法人團體犯了本規例所訂罪行,則在該罪行發生時是該法人團體董事、總經理、秘書或其他相類的高級人員,或其意是以任何該等身分行事的每一人,須當作犯了該罪行,但如他證明該罪行並非在他同意或縱容下發生,並證明在顧及他以該身分所具有的職能的性質及各方麵的情況後,他已作出一切他應作出的努力以防止該罪行發生,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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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第448A章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的主要內容。
第448A章 第31條就違反本規例的罪行提起的法律程序
(1)除非得到律政司司長的同意,否則不得就本規例所訂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2)如任何法人團體犯了本規例所訂罪行,則在該罪行發生時是該法人團體董事、總經理、秘書或其他相類的高級人員,或其意是以任何該等身分行事的每一人,須當作犯了該罪行,但如他證明該罪行並非在他同意或縱容下發生,並證明在顧及他以該身分所具有的職能的性質及各方麵的情況後,他已作出一切他應作出的努力以防止該罪行發生,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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