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簡介(doc 9頁)
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簡介(doc 9頁)內容簡介
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簡介內容提要: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麵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投保人:凡從事土木、水利、道路、橋梁等建築工程施工、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構築物建築物拆除和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員工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下同)至65周歲、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屬投保單位管理的員工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三、投保人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和施工期間施工人員變動情況,按該工程項目施工高峰期在冊實有人數的一定比例投保。投保比例不得低於40%。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施工現場工作過程中發生下列保險事故,保險人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身故或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並據此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兩項及以上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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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麵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投保人:凡從事土木、水利、道路、橋梁等建築工程施工、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構築物建築物拆除和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員工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下同)至65周歲、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屬投保單位管理的員工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三、投保人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和施工期間施工人員變動情況,按該工程項目施工高峰期在冊實有人數的一定比例投保。投保比例不得低於40%。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施工現場工作過程中發生下列保險事故,保險人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身故或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並據此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兩項及以上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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