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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論述(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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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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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意外傷害, 醫療保險, 保險條款
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論述(doc 6頁)內容簡介
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論述內容提要: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可附加於各種團體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基本險合同”),基本險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及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被保險人名冊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麵協議,均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職人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人數必須達到在職人員總數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人數不低於5人。
二、年齡在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在職員工,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的配偶和子女,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可作為附屬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遭受意外傷害並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醫院治療,或在就近醫院搶救(被保險人病情穩定後須轉入本公司指定或認可醫院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所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在扣除100元以後按90%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並接受治療,本公司給付的意外醫療保險金累計不超過本附加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因他人責任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若因意外傷害所致醫療費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規定而有所補償,或從其它福利計劃或醫療保險計劃(包括社會醫療保險中從個人醫療帳戶中扣減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補償,本公司僅負責補償剩餘部分,並以保險金額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中國境外、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各項醫療費用均參照國內其他醫療機構同等診療標準進行給付;但必須提供當地使領館或法律上認可的機構出具的保險事故性質確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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