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doc 9頁)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doc 9頁)內容簡介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內容提要: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普及服務 (以下簡稱普及服務) :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
二電話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使發信端與受信端兩者互通之語音通信服務。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指提供各項普及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指依規定應分攤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其必要管理費用之電信事業。
五普及服務淨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普及服務時,所生之虧損。
六可避免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務時,可避免或節省之成本。
七棄置營收:指普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務時,所損失之營收。
八不經濟公用電話:指在一般商業條件或無任何補助之情況下,普及服務提供者為提供單一公用電話服務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於棄置營收,且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審查認可之公用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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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普及服務 (以下簡稱普及服務) :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
二電話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使發信端與受信端兩者互通之語音通信服務。
三普及服務提供者:指提供各項普及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指依規定應分攤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其必要管理費用之電信事業。
五普及服務淨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普及服務時,所生之虧損。
六可避免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務時,可避免或節省之成本。
七棄置營收:指普及服務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務時,所損失之營收。
八不經濟公用電話:指在一般商業條件或無任何補助之情況下,普及服務提供者為提供單一公用電話服務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於棄置營收,且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審查認可之公用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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