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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盈瑞保險產品基礎知識與銷售方法(ppt 35頁)

所屬分類:
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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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保險產品, 基礎知識, 銷售方法
吉星盈瑞保險產品基礎知識與銷售方法(ppt 35頁)內容簡介

吉星盈瑞保險產品基礎知識與銷售方法目錄:
一、產品開發背景
二、吉星盈瑞產品基礎知識
三、吉星盈瑞產品銷售方法
四、常見異議及處理方法


吉星盈瑞保險產品基礎知識與銷售方法內容提要:
免責條款:
因下列第(1)至第(7)項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因 下列第(1)至第(13)項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
(3)被保險人自主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複之日起2年內企業管理,但被保險人企業管理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企業管理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8)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毆鬥、醉酒;
(9)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導致的傷害
(10)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藥物過敏或精神和行為障礙(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導致的傷害;
(11)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12)細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發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蹦極、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 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主險合同終止,如果對於主險合同規定的身故保險金和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我們均不承擔給付責任,則向您退還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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