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管理辦法(doc 10頁)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保證城市住宅區的開發建設達到規劃、設計和物業管理要求,有利於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正常進行,維護物業出售單位、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常德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是指物業管理內物業出售單位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住宅區物業移交給業主、業主組織,業主、業主組織按本辦法對住宅區物業驗收並接管的全過程。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的物業移交驗收接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常德市房地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全市住宅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的監督和管理。縣(市)、區物業管理協調部門,按職能分工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移交驗收接管。
第五條 城市住宅區物業移交接管驗收,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縣(市)、區物業管理協調部門,住宅區物業出售單位、業主委員會、相關物業管理企業及相關服務管理單位和所在地派出所、居委會等單位組成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主持、指導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工作;物業出售單位負責物業移交驗收的申請和組織;業主委員會負責驗收和接管。
第六條 物業移交驗收接管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住宅區規劃設計的落實情況和滿足物業管理要求的情況;
(二)各單項工程的竣工驗收情況;
(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設備的質量和完善情況﹔
(四)維修基金代收代繳情況﹔
(五)公用設施設備及相關房屋產權界定﹔
(六)服務用房的提供和產權落實情況;
(七)物業資料移交情況;
(八)有關承諾的落實情況;
(九)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前、後的相關責任明確與界定;
(十)前期物業管理情況;
(十一)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小組在物業移交驗收接管過程中議定的其它內容。
第七條 城市住宅區物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方可進行物業移交驗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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