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住宅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doc 6頁)
長沙市住宅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doc 6頁)內容簡介
第—條 為建立住宅區物業維修保障機製,維護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長沙市城區範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公有出售住房、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籌集、管理、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建築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麵、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區單幢物業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用具、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
體設施和共用的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負責本市住宅區物業維修基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凡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有兩個以上、產權人的,均應建立維修基金。業主委員會負責維修基金使用計劃、維修工程預決算、維修基金使用分攤方案的審核和維修工程質量驗收,向業主續籌維修基金。
第六條 維修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管、按棟建賬、核算到戶的管理原則。
第七條 物業維修基金應當專項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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