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doc 10頁)
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doc 10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三章 招 標
第四章 投 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
第六章 行政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蓋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推進成都市投資體製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加快成都市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結合成都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級管理權以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的招標投標,適用本規定。需要國家、省審批或備案的項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三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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