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暢通工程”總體方案(doc 8頁)
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暢通工程”總體方案(doc 8頁)內容簡介
一、指導思想
二、實施範圍
三、工作目標
四、評價項目
五、實施步驟
關於印發《2000年全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暢通工程”總體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建委(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建設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局: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建設部關於實施全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暢通工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8號),再將地《2000年全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暢通工程”總體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認真學習領會國辦發[2000]18號文件的精神,按照2月20日公安部、建設部實施“暢通工程”動員部署電話會議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實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緊緊依靠黨委和政府,密切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加強組織領導;以推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上等級、上水平為主攻方向,以解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重點,高標準,嚴要求,強化指導監督檢查,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切實把“暢通工程”抓好、抓出實效來。
一、指導思想
緊緊依靠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在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下,積極爭取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和支持,充分恒生指數公安和城市建設部門的職能作用,建管並舉,標本兼治,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為中心,集中力量解決影響城市道路交通暢通的突出問題,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學化、法製化、規範化建設的步伐,努力為城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實施範圍
實施“暢通工程”地城市為: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36個大城市);各省、自治區確定的2個地級市和2個縣級市。
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參照本方案,組織其他的地級市、縣級市實施“暢通工程”,但不參加全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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