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氧站設計規範暖通部分(pdf 5頁)
氫氧站設計規範暖通部分(pdf 5頁)內容簡介
第十章 采暖通風
第十一章 管道
第十章 采暖通風
第10.0.1條 氫氧站、供氫站嚴禁使用明火取暖,當設集中采暖時,應采用易於消除灰塵的
散熱器。
第10.0.2條 集中采暖計算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房間不應低於15℃;
二、空、實瓶間不應低於10℃;
三、氫氣罐閥門室不應低於5℃;
四、值班室、生活間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10.0.3 條 在計算采暖、通風熱量時,應計入水電解槽、分離器(筒)散發的熱量。
第10.0.4條 氫氣灌瓶間、氫氣彙流排間和空、實瓶間內的散熱器,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10.0.5條 有爆炸危險房間的自然通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少於3次,事故排風換氣次數
每小時不得少於7次。堿液間自然通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少於3次。
第10.0.6條 自然通風帽應設有風量調節裝置和防止凝水滴落的措施。
第10.0.7條 有爆炸危險房間,事故風機的選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
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並不應低於氫氣爆炸混合物的級別、組別(IIC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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