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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規劃(pdf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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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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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規劃
水利工程規劃(pdf 6頁)內容簡介

一、流域(河流)規劃
二、工程規劃


一、流域(河流)規劃
《江河流域規劃編製規範》SL201-97
1.0.6 江河流域規劃應與國家和地區的國土規劃相協調,與涉及的國民經濟有關部門的發展規劃相適應。
4.0.4 流域總體規劃方案,應按擬定的治理開發任務,重點研究幹流和主要支流的控製性樞紐、重要綜合利用工程以及跨流域調水等影響流域全局的戰略措施布局,通過方案比較分析選定。選定的方案應盡可能滿足各部門、各地區的基本要求,並具有較大的經濟、社會與環境的綜合效益。
5.0.1 江河流域規劃應在分析流域水資源特性的基礎上,結合流域社會經濟發展計劃,預測不同水平年流域水資源供、需水量,並進行供需分析,提出緩解主要缺水地區和城市水資源供需矛盾的途徑。
5.0.3 水資源供需分析與評價,應按現狀基準年和近期、遠期兩個水平年進行。基準年與不同水平年均應分別研究豐、平、枯水等不同年型的的水量及相應的水質。現狀基準年是預測和評價近、遠期水資源供需情況的基礎,可選用規劃編製期內資料較完整又具有代表性的某一年份。
5.0.8 分析結果,當流域水資源有一定餘裕時,可研究向鄰近缺水地區實施調水的可能性。當流域水資源不足,且缺水量難以在本流域調劑解決時,可根據鄰近河流的水資源情況和引水條件,研究跨流域調水。跨流域調水量,應根據調出流域可調水量和調入流域缺水量,結合調水工程的技術、經濟特性,綜合分析確定。
6.0.2 流域內各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其重要性及受災後影響嚴重程度區別對待,在國家GB50201-94《防洪標準》規定的範圍內,從經濟、社會、環境多方麵綜合論證選定。所要求的防洪標準一時難以達到的,可製定分階段標準。特殊重要的、防洪標準要求很高的防洪保護對象,應在考慮本流域整體防洪方案的基礎上,采取自保措施。
6.0.11 流域防洪規劃中應針對流域特點提出加強管理、通信、預報、預警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意見。
7.0.4 排水河道設計排澇流量應根據治澇標準結合考慮滯、蓄能力和作物類別、生長期與耐淹程度等因素分析確定。骨幹排水河道的設計排澇水位,應根據排澇效益和緩排麵積經技術經濟比較論證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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