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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pdf 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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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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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施工(pdf 26頁)內容簡介

一、安全、衛生規定
1.1 安全
1.2 衛生
二、土石方工程
2.1 開挖
2.2 錨固與支護
三、砌石工程
3.1 一般規定
3.2 漿砌石壩
四、混凝土工程
4.1 一般規定
4.2 模板
4.3 鋼筋
4.4 澆築
4.5 溫度控製
4.6 止排水、伸縮縫
五、混凝土防滲牆、灌漿工程與土工合成材料應用
5.1 混凝土防滲牆
5.2 灌漿工程
5.3 土工合成材料應用
六、單項工程施工
6.1 堤防
6.2 土石壩
6.3 混凝土麵板堆石壩
6.4 碾壓混凝土壩
6.5 水閘
6.6 水電站
6.7 泵站
七、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7.1 質量檢查
7.2 工程驗收


一、安全、衛生規定
1.1 安全
《水利水電建築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程》SD267-88
0.0.9 對於傷亡事故,職業病的調查和處理,必須認真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發生事故後,應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地從生產、技術、設備、管理製度等方麵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指定專人,限期貫徹執行,並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1.0.4 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鬥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誌。
1.0.5 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專人指揮,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路杆。危險地段,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標誌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1.0.15 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統一信號,劃定安全警戒區,並明確安全警戒人員。在裝藥、聯線開始前,無關人員一律退出作業區。在點燃開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員一律退到安全地點隱蔽。爆破後,須經炮工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其他人員方能進入現場。對暗挖石方爆破尚須經過通風,恢複照明、安全處理後,方可進行其它工作。
1.0.16 施工照明及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7.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場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內,照明設備必須采取防爆措施。
2.1.2 凡經醫生診斷,患高血壓、心髒病、貧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適於高處作業病症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1.6 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杆塔、吊橋腳手架以及其它危險邊沿進行懸空高處作業時,臨空一麵必須搭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杆。工作人員必須拴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2.1.8 在帶電體附近進行高處作業時,距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必須滿足表2-1 的規定,如遇特殊情況,則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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