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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之法律界定(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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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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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消費者, 法律界
金融消費者之法律界定(doc 8頁)內容簡介
金融消費者之法律界定內容提要:
  綜合經營的金融實踐使金融服務法律製度的構建與完善成為當務之急,金融消費者作為其基礎概念自當先為明晰。在金融業務界限日益模糊之時,金融商品已經突破了原有的分業經營之藩籬而成為金融服務者共同的服務內容,金融商品的特殊屬性使之區別於傳統意義上的證券、保險、銀行產品。因此,證券投資者、投保人、銀行客戶等也因購買金融商品而具有了共同的性質,將其身份界定為金融消費者,厘清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替代原有的不同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者,準確的演繹金融法律關係之中各方的地位與權責,乃為金融實踐的切實需求。
  “金融消費者”一詞,作為購買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務者的統稱或泛指,在我國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知曉和使用,而本次金融危機也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提到各國金融法製改革的日程中。實際上,上世紀末、本世紀初,英國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美國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都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以促進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作為金融監管一體化機製的摹本,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是立法明確界定的開創 [1]。2009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設立金融消費者專門保護機構的決議,使金融消費者作為法律概念得到確認。在我國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 [2],而且該指引還專章規定了“客戶利益保護規則”。 2009年9月23日,為進一步推動我國金融領域消費者保護和教育事業,中國銀監會召開了金融領域“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啟動會。該項目旨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采取行動,更好地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開展消費者教育,促進我國銀行業的和諧健康發展。在此背景下,“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界定,其內涵與外延的確定關涉法律保護的範圍,值得仔細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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