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製度(doc 18頁)
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製度(doc 18頁)內容簡介
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解決農村居民的後顧之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09〕124號)和原省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等,不含在校學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一)年滿3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應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
(二)不滿35周歲的農村居民,可按自願的原則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
第三條 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參保。正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第四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製度模式。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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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解決農村居民的後顧之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09〕124號)和原省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等,不含在校學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一)年滿3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應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
(二)不滿35周歲的農村居民,可按自願的原則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
第三條 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參保。正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第四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製度模式。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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