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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考試資料(doc 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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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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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銀行業, 金融機構, 高級管理人員, 考試資料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考試資料(doc 14頁)內容簡介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考試資料內容提要:
1、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意義: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3、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內容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製、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4、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的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1)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2)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3)查閱、複製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4)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係統。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2)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3)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備案的業務活動的;(4)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的。
6、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2)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罰款;(3)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7、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8、商業銀行有以下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1)變更名稱;(2)變更注冊資本; (3)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調整業務範圍;(5)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6)修改章程;(7)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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