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doc 52頁)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目錄:
一、總則
二、保險責任
三、責任免除
四、責任限額
五、保險期間
六、保險人義務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八、保險費調整
九、合同變更和終止
十、爭議處理
十一、附則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內容提要:
總則:
第一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麵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和特種車。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
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企業管理、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三)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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