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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方麵的問答(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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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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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機關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方麵的問答(doc 8頁)內容簡介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方麵的問答內容提要:
1、我是本市一家醫院的男醫生,1952年9月出生。單位人事科要求我某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依據是我檔案中應征入伍的材料上寫的出生日期是1951年9月。但是,我當時是因為想應征入伍,所以在學校填表時把出生日期改為了1951年9月。後來我都是以1952年9月為出生日期填表的,而且我的身份證以及戶籍登記的出生日期都是1952年9月。請問我能不能按照1952年9月為出生日期辦理退休手續?
答: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幹部的出生日期是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市委組織部三齡一曆的標準和要求來確定的。根據《關於認真做好幹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的規定,對個別幹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如果您檔案中應征入伍登記表與最早的戶籍登記相比,是最早的記載,那麼隻能按照此表記載的出生日期確定退休時間。對於這個問題,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已經按照上述規定為您認定出生日期,並以此作為辦理退休手續的依據。
2、我們單位是2011年新成立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單位除正式在編職工外,還有一些非在編人員,請問他們能和在編職工一樣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嗎?
答:按照《濟南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濟政發[1994]33號文件)的規定,參加濟南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人員必須是機關事業單位中的正式在編人員。所以你單位的非在編人員不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可以按照濟政發[2007]3號文件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我們單位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請問我們單位職工退休後哪些項目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發放?
答:按照《濟南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濟政發[1994]33號文件)的規定,統籌項目包括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包括離、退休以後增發的離退休費)和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的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按國家規定發放的糧油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及生活補貼、職務補貼、崗位津貼、地方福利補貼、保留補貼、駐濟補貼、福利費以及2006年7月工改保留的補貼等。
4、我是市屬事業單位的一名職工,今年滿55周歲了。我先後從事過井下機電安裝工6年、從事電焊工3年、從事鉚工4年,今年想作為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申請退休,卻被告知不符合政策規定,不能按照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心裏有很多疑惑,請給予解釋。
答:根據原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濟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從事兩種以上不同性質的特殊工種崗位年限能否累加計算的請示報告》的批複(魯勞社發[2000]4號文件)規定,在審批按特殊工種的規定退休時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條件仍按原山東省勞動局[(97)魯勞薪便字第11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即: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這個答複明確了職工從事兩種以上不同性質的特殊工種崗位年限不能累加計算。根據檔案原始記載,您先後從事過井下機電安裝工6年、從事電焊工3年、從事鉚工4年,每個工種都不能滿足所要求的年限,且又不能累加計算,所以您不能按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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