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詳述(doc 50頁)
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詳述目錄:
1 總則……………(1)
2 工作機構…………………(1)
3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4)
4 許可程序…………………(4)
4.1 申請和受理……………(4)
4.2 企業實地核查…………(6)
4.3 產品抽樣與檢驗……………………(6)
4.4 審定和發證……………(7)
4.5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7)
5 審查要求…………………(7)
5.1 企業生產農藥產品的產品標準及相關標準……(7)
5.2 企業生產農藥產品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14)
5.3 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20)
5.4 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規則……(20)
6 證書和標誌 ……………(23)
6.1 證書…………(23)
6.2 標誌…………(24)
7 委托加工備案程序 …………………(25)
8 收費 …………(25)
9 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 …………(26)
10 附則…………(26)
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詳述內容提要:
總則:
1.1 為了做好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及《農藥生產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等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1.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農藥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農藥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農藥產品。
1.3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實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農藥產品(包括生產、加工和分裝,下同)。農藥產品單元按照農藥劑型劃分為15個單元。具體單元、品種、規格及依據的標準見表1。增補或調整品種時,另行通知。
1.4 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應符合以下國家政策規定。
1.4.1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務院國發[2005]40號)文件,將氧樂果原藥、甲拌磷原藥、滅多威原藥、克百威原藥、磷化鋅、敵鼠鈉鹽、林丹、溴鼠靈原藥、溴甲烷、溴敵隆原藥、特丁硫磷原藥、殺撲磷原藥列入限製類目錄。三氯殺蟎醇原藥、百草枯母藥部分工藝屬於淘汰類目錄。文件的具體限製內容和實施時間見表1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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