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doc 9頁)
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doc 9頁)內容簡介
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獲得《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後,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注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由境內工作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件的機構,應當及時將外國人來華就業的相關信息通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相關機構查詢外國人辦理就業證件的情況。
第五條 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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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維護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獲得《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後,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注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由境內工作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件的機構,應當及時將外國人來華就業的相關信息通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相關機構查詢外國人辦理就業證件的情況。
第五條 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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